1、尚未形成合理的成本控制体系 根据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目标成本要得到有效控制,必须坚持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经理在整个成本控制体系中享有崇高的权力,但同时对项目成本和项目效益也负有很大的责任,只有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赋予一定的责任,才能更好完成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此外,项目经理要定期对各部门员工在成本控制中的表现与业绩进行检查和考评,把员工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但是,目前建筑企业的项目成本控制体系还不完善,没有把责、权、利三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仅仅依靠项目经理和财务管理人员对成本进行控制,其他员工都缺乏项目成本控制的意识和责任。其实,成本控制本身对每个员工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各个部门领导和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2、缺乏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1)管理控制程序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根据评审程序,定期检查成本控制人员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行为是否按照已建立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进行;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 (2)指标控制程序施工企业应当确定施工项目成本目标及月度成本目标,搜集项目成本信息,监控成本形成过程,同时要分析偏差原因,到底是客观原因还是人为之故,及时制定对策并予以纠正,保证项目成本没有超出预算。用成本指标考核管理行为,用管理行为来保证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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